產假規定+薪資給付+生育給付

2011092116:03
湘湘 (懷孕34週)
 
產假規定:

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「女工分娩前後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八星期(包含例假日56天)
產假的計算不需扣除假日─產假期間已包括如遇星期例假、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   應放假之日,毋庸扣除。〈行政院勞委會79年1月25日台79勞動三字第01425號函

薪資給付:
依勞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定,女性員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,雇主仍應發給薪資,受僱在六個月以上者,應發給全數薪資,未滿六個月者,則減半發給。且雇主不得自行扣發全勤獎金,因為產假是女性員工應享有的合法權益,不應視為缺勤,原有的獎金應全數照發。

生育給付:
除了有2個月的有薪產假之外,還可以向勞保局請領生育給付,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「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,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,流產者減半給付。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,除給與分娩費外,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。」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

 

 

 


  •   無尾熊媽咪 於 2011-09-22 08:33 3F
  • 嚇我一跳
    你這好像舊的
    新的 是這樣
  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
  • 版主於 2011-09-22 08:46 回覆
     嗯~~~我來去更正一下3Q
  •   無尾熊媽咪 於 2011-09-22 08:26 2F
  • 我生育補助已申請下來
    不過我是用我的投保薪資
    可是我看你貼的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

    是指可用老公的 投保薪資申請嗎
  • 版主於 2011-09-22 08:45 回覆
    如果本人有投保的話
    就要用本人的去申請喔
  •   云 張 於 2011-09-21 19:53 1F
  •  可否借分享?
  • 版主於 2011-09-21 22:37 回覆
    OK